(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关于华设集团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增加 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核查意见
华设集团原控股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设中原”)于 2024年 8月 1日召开 2024年第一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签订投资合作补充协议的议案》,约定:原控股股东华设集团将其持有中设中原 11%股权转让给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林峰”)。上述交易完成后,河南林峰持有中设中原 60%股权,成为中设中原的控股股东;华设集团继续持有中设中原 40%的股权,中设中原不再纳入华设集团合并报表范围。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中设中原成为公司新增关联方。
华设集团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2024年原预计金额 本次预计增加金额 预计全年金额 占同类业务比例 增加原因 关联方向公司提供项目服务 中设中原 不适用 1,500.00 1,500.00 0.46% 本年新增成为关联方 关联方接受公司提供项目服务、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印刷服务等 苏州交投华设 -315.00 315.00 0.06% 预计业务需求调整
注1:本次中设中原增加预计金额系公司出售中设中原11%股权交割完毕后,在2024年度剩余时间内,公司与中设中原之间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注2:苏州交投华设系苏州交投华设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出资设立苏州交投华设设计有限公司的议案》,苏州交投华设成立于2023年8月21日,系公司的关联企业; 注3:表中“占同类业务比例”比照基数为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 中设设计集团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设设计集团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8-07-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45GEK521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鸿霖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北路 32号财富广场 5号楼 1单元 22层东北户 股权结构:河南林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60.00%股权,华设集团持有 40.00%股权 经营范围:交通工程规划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市政共用工程;路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水利工程;管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保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花卉农作物种植与销售;市政行业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工程设计;旅游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技术咨询;建筑劳务分包。
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各项交易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均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当交易的商品或劳务没有明确的市场价格和政府指导价时,交易双方经协商确定合理的交易价格,并签订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新增关联方及预计业务需求调整所致,各项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相对于关联方在业务、人员、财务、资产、机构等方面独立,本次增加的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
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华设集团已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和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华设集团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关于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公司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无需董事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核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事项已于2024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华设集团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符合公司发展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针对该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新增关联方及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