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54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 9月 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2年 9月 7日至 2022年 9月 16日,公司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 9月 1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三)2022年 9月 22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2年 10月 1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3年 8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3年 10月 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年 9月 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该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 10月 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人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因此公司对上述 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5,46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 1、回购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5,46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为 3,120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数量为 2,340股。 2、回购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2.71元/股;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为 12.71元/股。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69,396.60元。
三、预计回购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增减 数(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比例(%) 数量 (股) 比例 (%) 有限售条件股份 32,374,252 40.72% -5,460 32,368,792 40.71% 无限售条件股份 47,133,748 59.28% 0 47,133,748 59.29% 总计 79,508,000 100% -5,460 79,502,540 100%
注:1、上表中“本次变动前”股份数量指公司2024年10月28日的股份数量。 2、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本次回购注销后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规定履行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回购原因、数量及资金来源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