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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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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257 证券简称:普蕊斯 公告编号:2024-052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76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7.869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48%。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公司于 2024年10月 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一、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工具: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 A股普通股 3、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调整前):17.06元/股 4、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前):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6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000万股的 1.93%。 5、激励人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77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0人,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 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完成日期为2022年 10月 28日。因此,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于 2024年 10月 27日届满,于 2024年 10月 28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 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经审计,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为760,042,604.88元,较 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51.11%,满足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 77名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该 1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除此之外的 76名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合格,个人层面解锁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7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77名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前述 1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3,12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目前前述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回购注销手续。除此之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76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7.869万股,占当前公司总股本的 0.48%。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名单: - 职务: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76人)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126.23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37.869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30%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76名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76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满足相关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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