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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蕊斯: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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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一、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一)公司符合《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76名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7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为76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37.869万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二、对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事项进行核查 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前述2名激励对象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46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普蕊斯(上海)医药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 10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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