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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重科技: 中重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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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中重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包括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情形。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份转让限制性规定,严格履行所作承诺。

  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5. 在以下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

  6.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7. 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8. 公司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调查或处罚未满6个月;
  9.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10.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
  11.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3.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以下限制性规定:

  14.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1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16. 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

  1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8.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19.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20.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21.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

  2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5.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28.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2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以下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31.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32.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3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35.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36.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37.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3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3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4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4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4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43.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公司内部处罚。

  44.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45.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46.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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