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哈尔滨空调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和外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专业团队;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以下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资本运营部进行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形成选聘文件;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选聘文件,确定选聘文件; (三)进行招标,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请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第十一条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5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计算公式为: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多种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四章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时,董事会审议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同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除特定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违反公司保密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