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2023年7月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7月21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的比例均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分别为2023年7月28日、2023年10月16日,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的第一个限售期分别于2024年7月27日、2024年10月15日届满。
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未发生特定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特定情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公司2023年度营业收入为8.54亿元,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为6,300万元,已达到业绩指标考核条件。首次及预留授予的146名激励对象中,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外,其余142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2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96万股。
公司将及时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