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单一来源采购。 第七条 选聘程序包括: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资质条件及要求; (二)发布选聘文件,收集应聘资料; (三)审计委员会监督审查过程,审核选聘结果; (四)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披露选聘结果,签订聘请协议。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三)无故拖延审计工作; (四)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五)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发现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需报告董事会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如有严重违规行为,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