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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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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3679.0880万元。
  • 第八条: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436790880股,均为普通股。
  • 第二十二条:新增条款,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股东大会召开前,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5日前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决策所必需的资料。需对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进行补充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予以披露。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股东大会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第六十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零五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零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中“股东大会”均修改为“股东会”,其他条款内容不变。修改后的《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内容。特此公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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