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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 舆情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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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董事长为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舆情信息采集,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和经济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存在冲突的,则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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