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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钟精机: 《ESG管理制度》(2024年10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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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ESG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上海汉钟精机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ESG职责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 第三条:利益相关方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 -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 第五条:公司应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并自愿披露ESG报告。

第二章 ESG职责理念与原则 - 第六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 - 第七条:公司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 第八条: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有效交流,维护其合法权益。 - 第九条: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 - 第十条: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 - 第十一条:公司积极参与地方发展、社区事务、救灾助困和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二条: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工作措施 -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ESG管理体系。 - 第十四条: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ESG发展方向和目标,审议和批准ESG管理制度,审议ESG报告和重大事项。 - 第十五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负责研究ESG愿景、发展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提出建议,跟踪ESG发展形势,识别和监督ESG相关风险和机遇。 - 第十六条:ESG工作小组负责拟定ESG管理相关制度,完善工作管理体系,组织报告编制,统筹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利益相关方需求,组织宣贯、培训活动。 -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建立完善ESG相关专项管理制度,开展利益相关方沟通工作,配合信息收集,参与宣贯、培训活动。 - 第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提供专业化建议。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对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二十条: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重要依据。 - 第二十一条:公司建立利益相关方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相关风险。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 第二十三条: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其合法权益。 - 第二十四条:公司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二十五条: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披露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 第二十六条:公司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积极回报股东。 - 第二十七条:公司确保财务稳健,保障资产、资金安全,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其通报重大信息。

第五章 员工权益保护 - 第二十九条:公司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保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第三十条:公司尊重职工人格,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对女性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 第三十一条:公司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减少职业危害。 - 第三十二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 第三十四条:公司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 第三十五条:公司不得干涉员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员工采取歧视行为。 - 第三十六条:公司积极开展员工培训,鼓励和支持员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 - 第三十七条:公司选任职工监事,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听取员工意见,关心和重视员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 第三十八条:公司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 - 第三十九条:公司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 第四十条:公司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合作。 - 第四十一条:公司建立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 第四十二条:公司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 第四十四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 第四十五条:各执行单位有排放污染物的情况,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执行申报登记等程序,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各执行单位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 - 第四十七条:各执行单位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第四十八条: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 第四十九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充分考虑社区利益,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 - 第五十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报告与信息披露 - 第五十一条:公司积极履行ESG职责,评估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自愿披露。 - 第五十二条: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相关指定媒体披露。 - 第五十三条:因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五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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