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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飞股份: 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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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河同飞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35,00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同时,由于 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的部分或全部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5,500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综上,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50,500股。

公司本次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经审核,监事会一致认为:本次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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