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第一条:增加“职工”的合法权益。
- 第二条:增加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完成“三证合一”工商登记手续,换发后的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第五条:公司邮政编码由200232变更为200032。
- 第八条:明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的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并规定法定代表人辞任或解任的相关事宜。
- 第十一条:调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 第十二条:增加“股东会”一词,明确改革创新项目的容错机制。
- 第十四条:增加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 第十九条:明确公司发行的股票为面额股,每股金额为一元。
- 第三十二条:增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范围。
- 第三十五条:增加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权利,并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程序。
- 第三十七条:增加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第四十三条:增加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决定控股公司、直接参股公司及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股权变动等。
- 第四十四条:增加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程序。
- 第四十七条:增加股东会召开地点的规定。
- 第五十二条:增加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要求。
- 第五十六条:降低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门槛。
- 第五十八条:增加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 第七十二条:增加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 第八十二条:增加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的提案前提示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 第八十五条:增加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九十条:增加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
- 第九十六条:增加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 第九十八条:增加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条件。
- 第一百一十条:增加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等。
- 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新增董事会对特定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报告和审批程序,以及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等。
- 第一百一十四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调整董事会对特定事项的审批权限。
- 第一百二十五条:增加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
- 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
- 第一百三十条: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 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总裁的职权,包括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等。
- 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 第一百四十条:增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 第一百四十五条:增加监事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包括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等。
- 第一百五十一条:增加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一百五十六条:增加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
- 第一百六十三条:增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 第一百六十六条:增加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顺序。
- 第一百八十四条:增加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八十五条:增加公司合并公告的媒体范围。
- 第一百八十七条:增加公司分立公告的媒体范围。
- 第一百八十九条:增加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媒体范围。
- 第一百九十条:新增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相关规定。
- 第一百九十三条:增加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四条:增加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