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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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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 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董事议事通过董事会会议形式进行。董事按规 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履行董事职责的基本方式。第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提名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发展战略与 ESG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协 助董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各专门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另行制定各专门委员 会的职责范围及工作细则。第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 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公司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凡《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 施规定》规定的董事会职责内容均应纳入董事会议事内容。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 见。董事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董事会可以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部分职权授予董 事长、总裁行使。董事会授权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 等、风险可控等原则,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涉及重大 事项以及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不可授权,具体由董事 会另行规定。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种类 第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并主持。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召集临时会议。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会、1/2以上独立董事或总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日以 前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 事及总裁等。第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 人送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 议召开前 5日。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可豁免会议召开提前五日通知的时 限。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说明。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及 相关说明材料应当随同书面通知一并送达全体董事。特殊 情况不能按上述要求送达的,董事长有权做出其他安排, 但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 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所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第四章 董事会议案 第十一条 根据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议案可由董事 长提出,或者由一名董事、多名董事联名、总裁提出,或 者由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通过线上流程提交;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出人在提交有关议案的同时应对该议案的相关内容作出说明; (三)议案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议案的内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第十三条 董事长提出的议案,由其自行拟订或者委 托总裁或董事会秘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一名董事提 出或者多名董事联名、总裁提出的议案,由提出议案的董 事、总裁拟订,或者经董事长同意后,委托总裁或董事会 秘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 案,由其自行拟定,或者经董事长同意后,委托总裁或董 事会秘书组织公司有关部门拟订。第十四条 董事会议案拟订完毕后,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安排,提交董事会讨论。重大关联交易议案应由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作为董事会议案提交董事会讨论。第十五条 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1/2以上独立董事或总裁提议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 提请董事长召集临时会议; (二)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应按本规则第 6条的规定提 交有关议案,并由董事长对有关议案进行形式性审核; (三)对于符合要求的提议,董事长应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召集临时会议。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第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 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 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属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 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五)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 响的人士。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议、 电话会议或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前述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时的表决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的,由出席 现场会议的董事通过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并当 场宣布表决结果。(二)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 或者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在会议现场以书面投票方式表决,通 过视频和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结 束当日签署相应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并 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前述文件送达董事会秘书, 并应在会议结束后 3日内或董事会秘书指定的合理时间内, 将其签署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原件送达 董事会秘书;如通过视频或电话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事后 签署的表决票、会议记录、决议等书面文件与其在通过视 频、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表决意见不一致的,以 其在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参加会议时的发言和表决意见为 准。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的情况下,并且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会议可以采取传真、书面传签等 其他合法有效的通讯表决方式进行。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 式的条件包括:(1)因突发情况、不可抗力或者监管部门 要求等原因,如不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将可能对公司的 经营管理、业务发展、规范运作等造成较大影响的;(2)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属于程序性或事务性事项,无需董 事通过现场、视频或者电话方式进行讨论的;(3)全体董 事一致同意采取前述通讯表决方式。采取上述通讯表决方 式的程序为:董事会秘书将会议通知、议案、书面表决票 及/或决议文本等材料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专人送 达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参会董事应当在会议通知列明的 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之日或之前将填妥的书面表 决票及/或签署后的决议文本送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在会议通知列明的投票表决或决议文本签署截止日之次日 将表决结果通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 数、投票表决等情况。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一 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 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就该等事项委托其他董事代理表决。委托人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 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的决策,由委托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总裁、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 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公司其他高管人员等可根据需要列 席会议。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人员可就相关议题 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 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就议题本身进行,不 得对议题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应由董 事会秘书清点,通过现场、视频或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应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下列日常事 项,董事会可以进行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一)董事之间进行日常工作的沟通; (二)董事、高管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有此嫌疑的事 项; (三)讨论对董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高管人员 的提名议案事项; (四)对董事会会议议题拟定过程中需共同磋商的事 项; (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过程中产生的 问题需进行磋商的事项; (六)其它无需形成董事会决议的事项。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第二十七条 若由于时间紧迫无法在会议结束后立即 整理完毕会议记录,董事会秘书应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3日 内将整理完毕的会议记录送达每位董事。每位董事应在收 到会议记录后 2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将签字后的会 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书。若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记录错误 或遗漏,董事可提出修改意见并由董事会秘书修改,董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八条 对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临时会议,董事 会秘书应严格做好会议记录,并详细注明会议的召开方式、 董事发言或发表意见情况及表决情况。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 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应负相应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 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 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 异议,不免除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并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规则的生效条件与《公司章程》生效条件相同。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国家颁布的 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出现此种 情形后,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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