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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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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地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其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进行见证,并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股东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授权董事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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