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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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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监督制度实施。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变动、重要合同、重大债务、重大亏损、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人员,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重大事项时,应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如有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将内幕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利,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二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立即报告董事会,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并向深圳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需要向其他方提供,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对其知悉的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欺诈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偿损失,同时将相关情况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市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外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公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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