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二〇二四年十月1致: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控技术)委托,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2024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2024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4年8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并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8月20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披露了《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2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2024年8月31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下同)披露了《中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24年9月4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以21.5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63名激励对象授予29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以202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授予63名激励对象29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