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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乐股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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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22日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南镇张郭长安路36号公司16号会议室召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邵彬律师、孙薇维律师出席现场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4年8月22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于2024年8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并决定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鉴于单独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杨汉洲于2024年10月8日向董事会提交临时议案,提议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于2024年10月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增加《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作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第二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戴南镇张郭长安路36号公司16号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2日9:15-15:00。公司已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0月17日(星期四)。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5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0,210,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9,696,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9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1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40%。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5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086,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70%。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70,0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2%;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0%;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本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46,7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64%;反对2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0%;弃权1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86%。

(二)《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168,5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7%;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5%;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7%。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4,045,2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97%;反对22,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30%;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

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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