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基本情况:青岛盈康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NW51D43,注册资本14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龚雯雯,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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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盈康医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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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 增持前持股情况:截至2024年4月29日,盈康医投持有公司股份257,681,9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64%。海尔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68,786,4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2.39%。
- 增持计划:盈康医投计划自2024年4月30日起6个月内,以自有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8,000万元。
- 实施情况:自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10月21日期间,盈康医投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202,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0,003,2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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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持后持股情况:截至2024年10月21日,盈康医投持有公司股份263,884,8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66%。海尔集团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控制公司274,989,385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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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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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次增持属于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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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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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0日,公司发布《增持公告》,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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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增持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