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香飘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杨冬云))
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香飘飘 股票代码:603711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冬云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商务中心 4幢西楼 13楼 股权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表决权委托,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 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香飘飘”)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于对二级市场稳定性的考虑,推动公司未来长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有任何明确计划、协议或者安排在未来 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计划。若后续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 | --- | --- | --- | --- | --- | --- | --- | --- |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数(股)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比(%)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拥有表决权的股数(股) |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比(%) | | 杨冬云 | 21,527,361 | 5.24 | 21,527,361 | 5.24 | 21,527,361 | 5.24 | 419,864 | 0.10 |
杨冬云先生自 2024年 2月 8日至 2024年 6月 2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990,0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4%。本次权益变动前,杨冬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527,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21,527,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本次权益变动后,杨冬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1,527,3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24%。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419,8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0%。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冬云先生与蒋建琪先生约定,杨冬云先生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 21,107,497股股份(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委托蒋建琪先生作为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蒋建琪先生全权代表杨冬云先生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蒋建琪先生 乙方:杨冬云先生 鉴于: 1、2023年 12月,甲方与乙方签署了《蒋建琪先生与杨冬云先生关于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所持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者“香飘飘”,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537,290股股票以 13.43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就上述股份转让事项,乙方已于 2024年 1月向甲方支付 2,500万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款,双方已据此办理相关股票过户登记手续;为担保《股份转让协议》中乙方债务的履行,乙方已将其所持有的香飘飘 18,135,753股股票质押于甲方。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合计持有香飘飘股票 21,527,361股,占香飘飘股份总数的 5.24%。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以兹恪守: (一)表决权委托安排 1.1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可撤销地将其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委托股份”,合计香飘飘 21,107,497股股份)委托甲方作为唯一、排他的代理人,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在委托期限内,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的提名权、提案权和全部表决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如有)、召开和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2)在公司股东大会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提名权、提案权和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3)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 1.2 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经双方共同协商决定撤销委托事项之日。 1.3 双方同意,表决权委托期间,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乙方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乙方所增加的股份数量对应的表决权也继续适用委托协议之约定,由乙方委托甲方行使。 1.4 乙方同意,甲方在依据本协议行使委托股份所对应权利时,可自主决策,而无需再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1.5 双方确认,乙方仅授甲方按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股份所包含的收益权、处分权等其他所有权益仍归乙方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权利限制除外。 (二)生效条件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杨冬云先生委托蒋建琪先生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总计21,107,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4%。其中杨冬云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18,135,753股股份质押给了蒋建琪先生,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杨冬云先生因于 2024年 10月 20日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总裁)职务,杨冬云先生将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在离任后的 6个月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 6个月内,杨冬云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 5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除上述情况外,在本报告签署日前 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冬云 日期:2024年 10月 20日
第八节 备查附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杨冬云先生与蒋建琪先生签署的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