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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轮船: 招商轮船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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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招商轮船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24-066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0/30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0/31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31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6月 26日的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由 2024年 8月 2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143,806,35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4,380,635.30元。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每股现金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0/30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0/31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0/31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3. 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元(含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人民币。 (3)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 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9元人民币。 (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人民币(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可按照本公司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361872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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