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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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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 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2. 根据《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权益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8日,上市日为2022年10月19日。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于2024年9月28日届满。

  3.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4.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派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6)激励对象成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7)激励对象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5%;或2021年-2023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不低于2020年营业收入的4.15倍。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5,703,204,128.39元,较2020年营业收入1,839,381,953.23元增长210.06%。
  7. 个人绩效考核要求: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的考评结果均为“A”,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8. 本所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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