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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泰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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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1. 2024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2.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3. 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1. 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解除限售,由公司注销/回购注销。2024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000股。 2. 本次回购的价格: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为3.93元/股。 3.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4. 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安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号,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本次限制性股票完成注销后,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 本次回购注销的信息披露:2024年8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告公示期已满45天。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回购注销安排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履行股份注销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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