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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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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每季度检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 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 -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相关信息。 -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作出附加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 第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 第十一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 第十二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 第十三条: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 第十五条: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 第十六条: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 第十七条:存在特定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特定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 第二十三条: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后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1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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