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为规范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事项,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交易事项(如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件(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业绩预告、利润分配、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等);重大风险事项(如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务、重大诉讼等);重大变更事项(如变更公司名称、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等)。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以下程序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通知董事会秘书;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知会董事会秘书;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时及时报告。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信息报告联络人。
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或事业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如因未及时上报或提交重大事项导致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