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十月
-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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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委托理财产品交易行为,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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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及规定
- 委托理财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委托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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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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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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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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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原则
-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 理财产品须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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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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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审批权限
-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进行。
- 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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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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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管理与运行
- 财务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经办和日常管理,财务核算,归档和保管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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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应当与金融机构签署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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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
-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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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应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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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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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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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