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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特科技: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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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二〇二四年 十月

  1.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董事会科学决策,促进经营层高效管理,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2. 提名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3.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并担任召集人。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经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4.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5.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等内容。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6.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7.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8.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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