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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泰: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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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受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规定:(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强令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七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上市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五)指使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一)与公司共用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或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如有)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含委托贷款);(四)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五)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六)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完整:(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机构独立,支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干预公司机构的设立、调整或者撤销,或者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者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表决权、提案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并说明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遵守有关声明和承诺,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刊登《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合理调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与《权益变动报告书》或《收购报告书》同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对拟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诚信状况、受让意图、履约能力、是否存在不得转让控制权的情形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有利于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如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违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控制权之前,应将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关注、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平稳过渡。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控股股东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减少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关制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涉及公司的重大信息的范围;(二)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四)未披露重大信息保密措施;(五)对外发布信息的流程;(六)配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程序;(七)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职责与权限;(八)其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一)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业务重组;(二)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司法标记、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或解散程序;(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六)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提前泄漏。一旦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公司提供有关对外投资、财务预算数据、财务决算数据等未披露信息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并承担保密义务。除第二款规定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调用、查阅公司未披露的财务、业务等信息。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露,依法披露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向上市公司提供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配合公司逐级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和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一)该事件难以保密;(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第五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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