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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泰: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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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独立董事提出并经过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 -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由董事会确定具体地点后予以公告。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工作日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延期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的规定。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股东会因故需要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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