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青海华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修订))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公司股东、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或机构。 -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合规性、平等性、主动性和诚实守信。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方式 -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发展战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经营管理信息、环境和社会治理信息、企业文化建设、股东权利行使方式、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公司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等。 - 第六条: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 - 第七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邮箱,并安排专人接听和反馈。 - 第八条:公司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应通过多种方式召开说明会,解释原因并回答问题。 - 第九条:《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 -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意见。 - 第十三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第十四条: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业绩说明会,参与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 - 第十六条:存在特定情形时,公司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包括现金分红水平未达规定、重组终止、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等。 - 第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召开业绩说明会,说明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内容。 - 第十八条:公司应支持配合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拟定制度、组织沟通活动、处理投资者诉求、管理渠道和平台、保障股东权利等。 -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严格审查对外传达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 第二十五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良好的品行、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和对公司及行业的全面了解。 -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以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性培训。 -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活动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做好信息隔离。
第四章 附则 -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解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