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450 证券简称:先导智能 公告编号:2024-070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8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新洲路18号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01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538,529,3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853%,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597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32,197,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558%。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人,实际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506,802,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595%。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92人,持有的股份数为31,727,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58%。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杨海、于凌以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全部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拟作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议案1.00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292,8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421%;反对12,95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3%;弃权2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96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8900%;反对12,953,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304%;弃权2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500,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07%;反对12,736,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50%;弃权2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168,8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351%;反对12,736,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562%;弃权2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88%。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25,533,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869%;反对12,71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611%;弃权2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202,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388%;反对12,715,2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912%;弃权2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海律师、于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