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 9月 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年 10月 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0月 18日 15:00时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洲路 18号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0月 18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名,均为截至 2024年 10月 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 506,802,0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595%。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5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727,2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258%。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9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2,197,6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558%。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视讯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292,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5421%;反对 12,953,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4053%;弃权 283,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6%。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8,961,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8.8900%;反对 12,953,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0.2304%;弃权 28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796%。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500,5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07%;反对 12,736,1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50%;弃权 2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3%。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168,8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5351%;反对 12,736,1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5562%;弃权 29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8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25,533,9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7.5869%;反对 12,715,2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3611%;弃权 2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2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9,20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9.6388%;反对 12,715,2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9.4912%;弃权 28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699%。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