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51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8日15:00。 -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6层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17人,代表股份1,096,497,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641%。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493,923,3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46%。 -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716人,代表股份602,573,9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394%。 8. 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096,125,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1%;反对2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弃权10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1,382,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00%;反对26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8%;弃权102,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1%。 2. 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088,505,0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11%;反对7,86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75%;弃权12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761,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010%;反对7,866,9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329%;弃权125,3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61%。 3. 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 表决情况:同意1,088,574,0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4%;反对7,800,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4%;弃权12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30,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876%;反对7,800,4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671%;弃权122,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 律师姓名:何俊辉、符海涛 3. 结论意见: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法律意见书; 3.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