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年9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4年10月1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5111号科大智能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黄明松先生主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根据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股东代理人身份证件、代理投票委托书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 2.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620人,代表股份202,846,155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5.997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4人,代表股份数192,796,967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4.709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616人,代表股份数10,049,18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8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经营范围、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由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提出,并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完全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投票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五)经合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各项议案。其中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结论性法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