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4]B0035号
致: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下午14:30在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龙锦路508号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吴海宙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451人,代表股份79,734,39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96%。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78,879,3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9277%;反对556,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6981%;弃权298,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742%。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