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担任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双星”或“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 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自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9月24日。 (二)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交易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自然人;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岁的子女)。
二、核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等,在自查期间,核查范围内的部分相关主体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 自然人买卖股票的情况:包括唐召波、杨瑞建、孙蓉、丁燕、陈浩、徐亦汀、王林、杨新新、郭文军、于群、孙田田、吕英平、王豪、陈佳楠、吴贤德、郑苏虹、刘昌虎等人的交易记录。 - 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在二级市场买卖青岛双星股票的具体情况,包括中金公司衍生品业务自营性质账户和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记录。
三、结论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声明承诺,并结合本所律师对相关人员的访谈,同时考虑到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所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承诺及相关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 1. 除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存在本核查意见第二部分所述问题外,前述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证券法》所禁止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有关规定,郑苏虹使用刘昌虎股票账户进行的相关交易亦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3.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在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补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文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补充自查,并补充提供、披露相关核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