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修订稿)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成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该事项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经审慎尽职调查后出具的,旨在就本次交易行为做出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价,以供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及有关各方参考。
一、独立财务顾问承诺 1、本独立财务顾问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本独立财务顾问已对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文件进行充分核查,确信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要求; 3、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委托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的交易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有关本次交易的专业意见已提交本独立财务顾问内核机构审查,内核机构同意出具此专业意见; 5、本独立财务顾问在与上市公司接触后至担任独立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二、独立财务顾问声明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和材料由本次交易各方提供,提供方对所提供文件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在假设本次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全面和及时履行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和声明或承诺的基础上出具; 3、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或意见,对投资者根据本财务顾问报告作出的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独立财务顾问特别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就本次交易事项披露的相关公告,查阅有关文件。
标的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国家行业政策指引方向,顺应汽车电子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正在不断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力度,拓展 HUD、智能座舱等领域的汽车电子业务。报告期初以来新制定或修订、预期近期出台的与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对目前或未来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行业政策,不会对标的公司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上市公司产品应用的是液晶显示技术,目前,在显示领域中液晶显示技术处于主流地位。除液晶显示技术外,市场上正在研发或不断规模化应用的显示技术有 OLED、AMOLED、Mini LED、Micro LED、QD-OLED等。未来随着 OLED显示技术的不断普及,其市场份额将会有所提升,对应用于智能家电、消费电子领域的单色液晶显示产品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上市公司需要持续不断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以保持技术的领先与产品的先进。此外,开发新产品并进行市场推广至最终通过客户验证需要一定时间,这要求企业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来支持自身的日常经营和市场开拓,上市公司因而也面临较高的资金需求。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 24,750.00万元,其中以现金支付 7,425.00万元。一方面,交易对方考虑交易税费存在获得现金对价的需求;另一方面,若以上市公司自有资金或债务融资方式全额支付,将可能导致利息支出增加,资产负债率上升,进而对上市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因此,综合考虑本次交易方案和公司的财务状况,拟通过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并用于支付部分交易对价,促进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履行及实施。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募集配套资金未能成功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上市公司将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补足,具体如下: 1、以银行贷款等债务性融资方式解决部分资金需求; 2、本次交易完成后利用资本市场的多渠道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积极推进标的公司的后续发展; 3、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增加自身利润积累,从而留存更多的利润增加自身资金。
若本次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全部或部分无法实施的,则在上市公司确定本次配套融资的募集资金无法实施之日或本次交易交割日(孰早)之日起 90日内,上市公司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向交易对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应付的现金对价或补足用于支付现金对价的募集配套资金与全部应付现金对价之间的差额。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对收益法评估不存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