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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合光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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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公司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 同意 456,442,0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9%; - 反对 1,004,37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2%; - 弃权 552,8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03,200,73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135%; - 反对 1,004,37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587%; - 弃权 552,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78%。

关联股东高纪凡、吴春艳、江苏盘基投资有限公司、天合星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清海投资有限公司、江苏有则创投集团有限公司、吴伟忠、高海纯、高纪庆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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