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迪贝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03320 证券简称:迪贝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3546 转债简称:迪贝转债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迪贝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 10月 22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 10月 23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 10月 23日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19年 10月 23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迪贝转债”)将于 2024年 10月 23日开始支付自 2023年 10月 23日至 2024年 10月 22日期间的利息。
根据本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迪贝转债第五年(2023年 10月 23日至 2024年 10月 22日)票面利率为 2.00%,每张“迪贝转债”(面值 1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00元(含税)。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年 10月 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迪贝转债”持有人。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2.0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 1.60元(税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2.00元人民币(含税)。 3.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 34号)规定,自 2021年 11月 7日起至 2025年12月 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2.00元人民币(含税)。
特此公告。 浙江迪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0月 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