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元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88499 证券简称:利元亨 公告编号:2024-095 转债代码:118026 转债简称:利元转债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元转债”付息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券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4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24日
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24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950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5,000.00万元。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10月24日至2028年10月23日。 (二)公司95,000.00万元可转债于2022年11月1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转债简称“利元转债”,可转债代码“118026”。 (三)公司“利元转债”自2023年4月28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8年10月23日。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付息方案 本次付息为“利元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10月24日至2024年10月23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10月23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10月24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利元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32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城区马安镇新鹏路4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2-2819237 传真:0752-2819163 电子信箱:ir@liyuanheng.com
(二)可转债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联系电话:021-60453962 传真:021-60876732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