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6日下午14:00在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月河六路中段创新第四工业园办公楼一层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2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69,934,5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5678%。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2,567,309,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78%;反对2,13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31%;弃权48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