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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亿实业: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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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9月25日以通讯方式作出决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7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上发布了《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0月16日14点00分以现场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址为浙江省嘉善经济开发区晋亿大道8号,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蔡永龙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会议通知内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和代理人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2,064,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8.9824%。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36,4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559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共1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7,400,8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9.5415%。

5、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6、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蔡永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493,9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29,6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676%。 2)关于选举蔡林玉华女士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01,1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36,7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4013%。 3)关于选举蔡晋彰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1,9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7,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36%。 4)关于选举欧元程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1,4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7,0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42%。 5)关于选举张勇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09,3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4,9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548%。 6)关于选举王伟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0,05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8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5,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685%。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张惠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6,73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7%;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2,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937%。 2)关于选举范黎明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1,8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9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47,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30%。 3)关于选举陈喜昌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4,4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324%。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沈卫良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6,21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1,8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839%。 2)关于选举危加明先生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表决结果:同意375,518,27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453,91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722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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