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贺秋平律师、戴昊辰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德恒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双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长郑承烈主持,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115,1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26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90,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57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经德恒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子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其他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574,3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23%;反对1,52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0%;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283,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5402%;反对1,5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6540%;弃权1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058%。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