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
- 主体资格
- 天智航系2010年10月22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天智航”,股票代码“68827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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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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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性
- 2024年10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议案。
- 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实施目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激励方式、股票来源、数量分配、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禁售期、授予价格、授予与归属条件等。
-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其他骨干人员,共计74人。
- 激励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2,234.385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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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4.53元,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60个交易日、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中的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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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 公司已履行的程序包括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草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聘请专项法律服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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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待履行的程序包括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激励计划、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办理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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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 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告与激励计划相关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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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将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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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实施激励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调动核心团队积极性,使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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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计划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利于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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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意见
-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 公司已履行现阶段所有必要的法定程序,实施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 激励计划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后续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