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27日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5日下午2:30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663号泰盈汇盈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654,496,54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8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0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22,253,288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计147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676,749,831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179%。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