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4年 9月 28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0月 15日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方式以及会议内容等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9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7,173,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72.8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8,208,4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41.45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964,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本总额的 31.4253%。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 4项议案,无人提出新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94,1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58%;反对 6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8%;弃权 3,2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80,1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76%;反对 6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8%;弃权 17,2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6%。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879,6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8%;反对 6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28%;弃权 17,7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4、《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090,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4%;反对 67,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4%;弃权 15,5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2%。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