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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集团: 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对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减资涉及的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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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对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减资涉及的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委托,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减资而涉及的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在 2024年 4月 30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根据 2024年 8月 12日天津津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优化股权、债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拟对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减资,需要对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三、评估范围: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

四、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五、评估基准日: 2024年 4月 30日。

六、评估方法:资产基础法、收益法。

七、评估结论:本次评估,评估人员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评估对象分别进行了评估,经分析最终选取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经资产基础法评估,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总资产账面价值的相关费用和税项,也未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三)本次评估结果未考虑委估股权流动性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四)在资产评估结果有效使用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进行适当调整,而不能直接使用评估结论。

(五)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一)集团本部1.纳入评估范围内投资性房地产中位于和平区贵州路 4号的“龙通大厦”,不动产登记证号“津(2018)和平区不动产权第 1009134号”,证载建筑面积22,197.48 ㎡。因建材集团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于 2000年 9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龙通大厦”裙楼首层大厅及主体一层内的 1个卫生间共 748.94 ㎡出售给中信银行天津分行,由于中信银行天津分行尚未支付尾款至今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故建材集团实际拥有“龙通大厦”建筑面积为 21,448.54 ㎡;故本次评估的“龙

八、特别事项说明:

  1. 天津市水泥石矿有限公司进行了二审上诉,目前二审尚未有判决结果。

  2. 唐山金隅天材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就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申请再审,目前案件正在申请中。

  3. 根据建材集团本部提供的相关资料,截止评估基准日,纳入评估范围的短期借款部分是由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4. 天津金隅津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抵押情况详见评估报告附件。

  5. 天津市环渤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现有资产难以覆盖对外债务,对外投资亦背负大量债务,无法为该企业带来利润(收益),故本次评估为零。

  6. 天津市天材恒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商已注销,税务未注销。

  7. 2024年 9月 25日,天津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通过公开挂牌方式,将建材集团 11.816%股权转让至建材集团控股股东北京金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即建材集团最新股权比例为:教投公司持有 33.184%,金隅集团持有 66.816%。该变动事项目前暂未完成工商信息变更,目前正在办理中。

  8. 评估基准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 LPR为 3.45%;5年期以上 LPR为 3.95%。期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生变动,本次评估 LPR采用评估基准日 LPR,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我们特别强调:本评估意见仅作为委托人进行减资的价值参考依据,而不能取代交易各方进行交易价格的决定。本报告及其结论仅用于本报告设定的评估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本项目对应的经济行为有效,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24年 4月 30日起,至 2025年 4月 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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