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为进一步规范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在特定情况下,如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或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等,应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若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则由副董事长或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0日或3日发出,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会议通知需包含时间、地点、期限、事由及议题和发出日期。董事会会议需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可列席会议。董事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可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会议主持人应提请董事对提案发表明确意见,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应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并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发表意见。每项提案经过讨论后,主持人应提请与会董事逐一表决,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董事会形成决议需有超过全体董事人数半数的董事投赞成票。在董事与提案涉及企业有关联关系时,需回避表决。提案未获通过的,未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一个月内不应再审议相同内容的提案。若提案不明确或材料不充分,可提议暂缓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做好记录,与会董事需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公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办理,会议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