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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光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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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四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作废、预留部分授予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具体调整如下: - 授予价格由41.46元/股调整为28.39元/股。 - 授予数量由207.70万股调整为297.011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66.20万股调整为237.666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1.50万股调整为59.3450万股。

作废情况:2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30.3160万股限制性股票。

预留部分授予情况:确定2024年10月15日为授予日,向42名激励对象授予59.34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39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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