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人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为提供北京国际人力资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依据,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名董事,独立董事过半数,且至少一名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相关事项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